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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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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婚姻法規婚博會2019-06-25 15:26:4022784A+A-

重婚與結婚者又與他人同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前者涉及到了刑事犯罪,而后者只是簡單的民事責任,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變更了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從《刑法》到《婚姻法》,均對夫妻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制定了相應的懲治手段,其中最嚴厲的就是重婚罪。那究竟現在“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1.重婚罪含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四、梳理有關重婚罪的幾個認識誤區。

1.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別在于,作為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后,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2.結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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